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人均标准(0.3亩/人)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在本市居住并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第7页“就业援助卡”上标注其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经四川省内各市州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43号)文出台前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仍然有效。
二、补贴标准
(一)对一般用人单位的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满12个月后,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对特殊用人单位的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按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三)、对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招用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满12月后,按继续留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